第号法律始终要求任何投须毫
放市场的药品都必无保留地进行测试以证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药物的治疗价值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证明。该药物需要证明其对其预期目的的有效性。 对公共卫生的关注始终如一。因此,国家的永久和必要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关注将提供给社会的产品。必须进行事先监督,以监管药品、药品或药物的营销,确保预期用途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该法律要求适用于任何打算获得注册、授权其商业化的药品(上述第 16 条的标题没有区别,相反,其语言是谨慎的包容性,涵盖“药品、药品、药品投入品”,还包括,“相关”)。 因此,根据第 6,360/76 号法律第 15、16 和 21 条,未经任何测试就获得注册的药品在法律上是不适当的,因此不能被验证,更不用说在司法判决中获得授权。巴西国家控制和监督与健康有关的程序、产品 电话号码数据 和物质以及开展卫生和流行病学监测行动的权力不是任意的,而是与降低疾病和其他问题的风险有关。 事实上,这是国家的一项义务,源于所有人的权利,正如我们的《大宪章》第 196 条所规定的那样:“健康是所有人的权利,也是国家的义务”。这是一项基本权利,不能容忍不遵守行为,可以通过任何能够纠正政府行为或不作为危害性的程序手段来要求这一权利,但必须始终以负责任的方式处理。 毕竟,任何无效、不安全的药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危害肯定远大于益处,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https://manchestermassage.net/wp-content/uploads/2024/01/Untitled.png
健康权具有双重性,它是每个人的权利,并对卫生当局施加了义务,Anvisa 当局和药品制造商有义务确保所提供或提供的药品的质量,并且权力司法机构有责任避免司法化、缓和其决定并避免做出不负责任的决定。 回顾巴罗佐部长的投票,“在这种情况下,该物质的管理对患者的健康构成了严重、直接和直接的风险。不仅因为在测试结束时可以得出结论该物质有毒并产生严重的副作用,而且还因为可以看出该药物的治疗无效,这可能代表患者病情的恶化并可能减少治愈和改善疾病的机会。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