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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加入有关制度之日起的天数,根据法规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以便从中受益。 反过来,第 17 条规定,本届联邦政府将制定必要的补充法规,以实施本制度规定的条件,指导其行动,以促进实现上述立法修改所追求的任务,其中这值得考虑恢复生产活动和保护工作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它规定本届联邦政府将调整其法规,以允许所有纳税人遵守这一制度。 第 27,541 号法第四编第五章第 28 条本身提到了对个人财产的征税,其中包含一项关于位于国外的金融资产的规定以及将其变现所得收益汇回本国的义务,这些规定已纳入该条。 25第 23,966 号法律第六章,1997 年颁布的文本及其修改。 反过来,2019 年 12 月 27 日第 99 号法令第二章规定,汇回义务和汇回资金的目的地受到监管,阿根廷共和国中央银行“A”6893 号通讯对此进行了补充。
鉴于第 27,562 号法律在 电报号码数据 税收、社会保障和海关义务的正规化制度方面引入了汇回国外金融资产的义务,因此将该法规与所产生的规则结合起来是合理的根据上述法律和监管规定,调整其形式和范围以适应现行制度。 因此,有必要规定要求接受正规化制度必须遵守的要求和其他手续。 为了简化与此事项相关的法规的阅读和解释,使用带有附件一中解释的参考编号的解释性注释被认为是方便的。


他们采取了与立法局、法律事务总局、征收、监督、系统和电信、纳税人服务、机构技术协调、税务法律技术员、社会保障资源法律技术员和海关法律技术员相对应的干预措施,以及税务、社会保障资源和海关总局。 本文件是为了行使第 27,541 号法第 17 条及其修改案以及1997 年 7 月 10 日第 618 号法令及其修改案和补充案第 7 条赋予的权力而颁布的。 因此, 联邦公共税收管理局联邦局长决定: [相关内容] 第一章 税收、海关和社会保障资源义务的规范化 第 1 章 - 范围 第 1 条 -纳税人和负责税收和社会保障资源的人员,其应用、感知和监督由本联邦管理局负责,以遵守本章规定的税收义务、社会保障和海关法规的规范化制度第 27,541 号法律第四章第 1 款及其修改,必须符合此处规定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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